法律援助,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,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、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。
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:
(一)符合条件的自然人、社会福利机构、社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的:
1、经济困难公民、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。
2、福利院、孤儿院、养老机构、光荣院、优抚医院、精神病院、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,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。
3、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。
(二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,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:
1.盲、聋、哑人和智力残疾人;
2.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;
3.未成年人;
4.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。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,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。
1.共同犯罪案件中,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;
2.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;
3.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;
4.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;
5.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;
6.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;
7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三) 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。
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,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